〈喪大記〉



22.1疾病,外內皆埽。
22.2君、大夫徹縣,士去琴瑟。寢東首於北牖下。廢床。徹褻衣,加新衣,體一人。男女改服。屬纊以俟絕氣。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,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。
22.3君夫人卒於路寢,大夫世婦卒於適寢,內子未命,則死於下室。遷尸于寢,〔士〕士之妻皆死于寢。
22.4復,有林麓,則虞人設階;無林麓,則狄人設階。
22.5小臣復,復者朝服。君以卷,夫人以屈狄;大夫以玄赬,世婦以襢衣;士以爵弁,士妻以稅衣。皆升自東榮,中屋履危,北面三號,捲衣投于前,司(命)〔服〕受之,降自西北榮。其為賓,則公館復,私館不復;其在野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。復衣不以衣尸,不以斂。婦人復,不以袡。凡復,男子稱名,婦人稱字。唯哭先復,復而後行死事。
22.6始卒,主人啼,兄弟哭,婦人哭踊。既正尸,子坐于東方,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東方,有司、庶士哭于堂下,北面;夫人坐于西方,內命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立于西方,外命婦(卒)〔率〕外宗哭于堂上,北面。
22.7大夫之喪,主人坐于東方,主婦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、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。士之喪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東方,主婦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皆坐于西方。凡哭尸于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而哭。
22.8君之喪,未小斂,為寄公、國賓出;大夫之喪,未小斂,為君命出;士之喪,於大夫不當斂而出。
22.9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扱衽拊心,降自西階。君拜寄公,國賓于位;大夫於君命,迎于寢門外,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;士於大夫親弔,則與之哭;不逆於門外。
22.10夫人為寄公夫人出,命婦為夫人之命出,士妻不當斂,則為命婦出。
22.11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內,主婦東面,乃斂。卒斂,主人馮之踊,主婦亦如之。主人袒,說髦,括髮以麻,婦人髽,帶麻于房中。
22.12徹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。
22.13君拜寄公、國賓,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,於士旁三拜;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,大夫內子、士妻特拜命婦、氾拜眾賓於堂上。主人即位,襲、帶、絰、踊。母之喪,即位而免,乃奠。弔者襲裘,加武,帶、絰,與主人拾踊。
22.14君喪,虞人出木、角,狄人出壺,雍人出鼎,司馬縣之,乃官代哭,大夫官代哭,不縣壺,士代哭不以官。君堂上二燭、下二燭,大夫堂上一燭、下二燭,士堂上一燭、下一燭。
22.15賓出,徹帷。
22.16哭尸于堂上,主人在東方,由外來者在西方,諸婦南鄉。
22.17婦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;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。其無女主,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;其無男主,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。子幼,則以衰抱之,人為之拜;為後者不在,則有爵者辭,無爵者人為之拜。在竟內則俟之,在竟外則殯、葬可也。喪有無後,無無主。
22.18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、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、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、有事於尸則去杖。大夫於君所則輯杖,於大夫所則杖。
22.19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、主婦、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
22.20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於君命、夫人之命如大夫,於大夫、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於隱者。
22.21君設大盤,造冰焉。大夫設夷盤,造冰焉。士併瓦盤,無冰。設床,襢笫,有枕。含一床,襲一床,遷尸于堂又一床,皆有枕席。君大夫士一也。
22.22始死,遷尸于床,幠用斂衾,去死衣,小臣楔齒用角柶,綴足用燕几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22.23管人汲,不說繘,屈之,盡階不升堂,授御者;御者入浴:小臣四人抗衾,御者二人浴,浴水用盆,沃水用枓,浴用絺巾,挋用浴衣,如它日;小臣爪足,浴餘水棄于坎。其母之喪,則內御者抗衾而浴。
22.24管人汲,授御者,御者差沐于堂上。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甸人為垼于西牆下,陶人出重鬲,管人受沐,乃煮之,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,用爨之。管人授御者沐,乃沐;沐用瓦盤,挋用巾,如它日,小臣爪手翦須,濡濯棄于坎。
22.25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筭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筭;夫人、世婦、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筭。
22.26大夫之喪,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
22.27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
22.28食粥於盛,不盥,食於篹者盥。食菜以醯、醬,始食肉者先食乾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
22.29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
22.30五月、三月之喪,壹不食,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、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
22.31既葬,若君食之,則食之;大夫、父之友食之,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、醴則辭。
22.32小斂於戶內,大斂於阼。君以簟席,大夫以蒲席,士以葦席。
22.33小斂:布絞,縮者一,橫者三。君錦衾,大夫縞衾,士緇衾,皆一。衣十有九稱,君陳衣于序東;大夫士陳衣于房中;皆西領,北上,絞、紟不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