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卷五十二》



《傅咸(二)》


《議立二社表》


《祭法》王社太社,各有其義。天子尊事宗廟,故冕而躬耕。躬耕也者,所以重孝享之粢盛。致殷薦于上帝也。《穀梁傳》曰:「天子親耕以供粢盛。」親耕,故自報,自為立社者,為籍田而報者也。國以人為本,人以穀為命,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。事異報殊,此社之所以有二也。
王景侯之論王社,亦謂春祈籍田,秋而報之也。其論太社,則曰王者布下圻內,為百姓立之,謂之太社,不自立之于京都也。景侯此論據《祭法》。《祭法》:「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。」景侯解曰「今之里社是也」。景侯解《祭法》,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。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,未曉此旨也。太社,天子為(百姓)〔民〕而祀,故稱天子社。《郊特牲》曰:「天子太社,必受霜露風雨。」以群姓之眾,王者通為立社,故稱太社也。若夫置社,其數不一,蓋以里所為名,《左氏傳》盟于清丘之社是〔也〕。眾庶之社,既已不稱太矣,若復不立之京師,當安所立乎!
《祭法》又曰:「王為群姓立七祀,王自為立七祀」。言自為者,自為而祀也;為群姓者,為群姓而祀也。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。說者窮此,因云墳籍但有五祀,無七祀也。案祭,五祀國之太祀,七者小祀。《周禮》所云祭凡小祀,則墨冕之屬也。景侯解大厲曰:「如周杜伯,鬼有所歸,乃不為厲。」今云無二社者稱景侯,《祭法》不謂無二,則曰「口傳無其文也」。夫以景侯之明,擬議而後為解,而欲以口論除明文,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,景侯之〔後〕解亦未易除也。
前被敕,《尚書‧召誥》「乃社于新邑,惟一太牢」,不立二社之明義也。案《郊特牲》曰:「社稷太牢。」必援一牢之文,以明社之無二,則稷無牲矣。說者則曰,舉社則稷可知。苟可舉社以明稷,何獨不舉一以明二?「國之大事,在祀與戎。」若有過而除之,不若過而存之。況存之有義,而除之無據乎?
《周禮‧封人》「掌設社壝」,無稷字。今帝社無稷,蓋出于此。然國主社稷,故經傳動稱社稷。《周禮》「王祭社稷則絺冕」,此王社有稷之文也。《封人》「設社壝」之無稷字,說者以為略文,從可知也。謂宜仍舊立二社,而加立帝社之稷。○《晉書‧禮志》上。《宋書‧禮志》四。《通典》四十五太康九年詔曰:社實一神,其并二社之禮,于是車騎司馬傅咸表。


《重表駮成粲議太社》


如粲之論,景侯之解(交)〔文〕以此壞。《大雅》云「乃立冢土」,毛公解曰「冢土,大社也」。景侯解《詩》,即用此說。《禹貢》「惟土五色」。景侯解曰「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,封四方諸侯,各割其方色,(王)〔土〕者覆四方也」。如此,太社復為立京都也。不知此論何從而出,而與解乖,上違經記明文,下壞景侯之解。臣雖頑蔽,少長學門,不能默已,謹復續上。○《晉書‧禮志》上。《宋書‧禮志》四。《通典》四十五。時成粲議稱景侯,論太社不立京都,欲破鄭氏學,咸重表以為。


《遷尚書左丞上表》


左丞職輕事重,以賤制貴,所以難居。臣以闇劣,猥忝斯任,愧于不稱,懼罪之及,夙夜惶恐,寢食無寍。○《御覽》二百十三。


《理李含表》


臣州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,忠公清正,才經世務,實有史魚秉直之風。雖以此不能協和流俗,然其名行峻厲,不可得掩,二郡竝舉孝廉異行。尚書郭奕臨州,含寒門少年,而奕超為別駕。太保衛瓘辟含為椽,每語臣曰:「李世容當為晉匪躬之臣。」
秦王之薨,悲慟之哀,感于人心,百僚會喪,皆所目見也。今以含俯就王制,如令除服,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。時議謂之背戚居榮,奪其中正。而復閡于天子之喪既葬而除,便云「天朝殊尊,援以為準,非所宜言」。若天朝之喪,既葬不除,藩國之喪,既葬而除。藩國欲同不除,乃當責云「天朝殊尊,援以為準,非所宜言」耳。今天朝釋乎上,而欲令藩國服乎下,此為藩國之義隆,而天朝之禮薄。未諭此旨也。又云「諸王公皆終喪,禮寍盡乃敘,明以喪制宜隆,務在敦重也」。夫寍盡乃敘,明以哀其病耳。異于天朝,制使終喪,未見斯文。國制既葬而除,既除而祔。爰自漢魏,迄乎聖晉,皆所共行。文皇帝升遐,武帝崩殂,世祖過哀,陛下毀頓,銜疚諒闇,以終三年,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,實以國制不可而踰,故于既葬不敢不除。天王之喪,釋除于上,藩國之臣,獨遂于下,此甚不可安。復以秦王無後,含應為喪主,既使含應為喪主,于今之制,既葬應除而祔,則應吉服以祭。因曰「王未有廟,主無所遷,不應除服」。秦王始封,無所連祔,靈主所居,即便為廟。不問國制云何,而以無廟為(必)貶含也。以含今日之所行,移博士使案禮文,必也放勛之殂,四海遏密八音,至于三載,世祖之崩,曾不數旬,釋然即吉,引古繩今,闔世皆應有貶,何但李含不應除服!今也無貶,王制故也。聖上諒闇,哀聲不輟,股肱近侍,猶宜心喪,不宜便行婚娶歡樂之事,而莫云者,豈不以大制不可而曲邪?且前以含有王喪,上請差代。尚書敕王葬日在近,葬訖,含應攝職,不聽差代。葬訖,含猶躊躇,不時攝職,司徒屢摘罰訪問以(催)〔踧〕含,含乃視事。含承天臺之敕,逼司徒之符,然後攝職,含之適職,隨而擊之,此為臺敕府符陷含于惡也。若謂臺敕府符為傷教義,則當據正,不正符敕,而唯含是貶,含之困躓何足惜乎!國制不可偏耳。
又含自以隴西之人,雖戶屬始平,非所綜悉。自初見使為中正,反覆言之司徒,說非始平國人,不宜為中正。後為郎中令,又自以選官引臺府為比(不應為中正),以讓常山太守蘇韶,辭意懇切,形于文墨。含之固讓,乃在王未薨之前,葬後躊躇,窮于對罰而攝職耳。臣從弟祗為州都(督),意在欲隆風教,議含已過,不良之人遂相扇動,冀挾名義,法外致案,足有所邀,中正龐騰便割含品。臣雖無祁大夫之德,見含為騰所侮,不勝其憤,謹表以聞,乞朝廷以時博議,無令騰得濫行刀尺。○《晉書‧李含傳》。秦王柬薨,李含依臺議,葬訖除喪。趙浚奏含不應除喪。傅咸上表理含。又見《通典》八十八。
又言
臣以國之大制,不可而偏,秦國郎中令李含,承尚書之敕,奉喪服之命,既葬除服,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,貶含品三等,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,具以表聞,未嘗朝廷當云何。騰等之論,以秦王無後,前又有詔,以此謂含不應除服。愚謂諸侯之制,不得異于天朝。就秦王有嗣,于制亦自應除;且秦王無後,乃前有詔,朝野莫不聞知。而尚書下敕,葬訖含自應攝職,不應差代,尋舉為臺郎;又司徒摘罰訪問,催含攝職。如此,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。相是純臣,群臣之首,奏令含釋服,亦無餘疑。至于含除,便獨為罪,竊謂有負于情。臣之任事,小大欲盡,使在優崇。況國之大制,當垂將來,心所不安,而不敷寫,謹重以聞,乞中書見諾,猶百慮當一得也。○《通典》八十八。


《攝司隸上表》


臣既駑弱,不勝重任。加在哀疚,假息日闋,陛下過意,授非所堪。披露丹款,歸窮上聞,謬詔既往,終然無改。臣雖不能滅身以全禮教,義無靦然,虛忝隆寵。前受嚴詔,視事之日,私心自誓,隕越為報。以貨賂流行,所宜深絕,切敕都官,以此為先。而經彌日月,未有所得。斯由陛下有以獎厲,慮于愚戇,將必死繫,故自掩檢以避其鋒耳。在職有日,既無赫然之舉,又不應弦垂翅,人誰復憚?故光祿大夫劉毅為司隸,聲震內外,遠近清肅。非徒毅有王臣匪躬之節,亦由所奏見從,威風得伸也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傳》。


《表》


涼州民,從軍之物先辦,然後作衣。○《御覽》六百九十八。


《上言宜省官務農》


陛下處至尊之位,而脩布衣之事,親覽萬機,勞心日昃。在昔帝王,躬自菲薄,以利天下,未有踰陛下也。然泰始開元以暨于今,十有五年矣。而軍國未豐,百姓不贍,一歲不登便有菜色者,誠由官眾事殷,復除猥濫,蠶食者多而親農者少也。臣以頑疏,謬忝近職,每見聖詔以百姓饑饉為慮,無能云補,伏用慚恧,敢不自竭,以對天問。舊都督有四,今竝監軍,乃盈於十。夏禹敷土,分為九州,今之刺史,幾向一倍。戶口比漢十分之一,而置郡縣更多。空校牙門,無益宿衛,而虛立軍府,動有百數。五等諸侯,復坐置官屬。諸所寵給,皆生于百姓。一夫不農,有受其飢,今之不農,不可勝計。縱使五稼普收,僅足相接;暫有災患,便不繼贍。以為當今之急,先并官省事,靜事息役,上下用心,惟農是務也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傳》。


《上書請詰奢》


臣以為穀帛難生,而用之不節,無緣不匱。故先王之化天下,食肉衣帛,皆有其制。竊謂奢侈之費,甚于天災。古者堯有茅茨,今之百姓競豐其屋。古者臣無玉食,今之賈豎皆厭粱肉。古者后妃乃有殊飾,今之婢妾被服綾羅。古者大夫乃不徒行,今之賤隸乘輕驅肥。古者人稠地狹而有儲蓄,由于節也;今者土廣人稀而患不足,由于奢也。欲時之儉,當詰其奢;奢不見詰,轉相高尚。昔毛玠為吏部尚書,時無敢好衣美食者。魏武帝歎曰:「孤之法不如毛尚書。」令使諸部用心,各如毛玠,風俗之移,在不難矣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傳》上書云云。《御覽》二百十四作《表》。


《上書陳選舉》


臣咸以為夫興化之要,在于官人。才非一流,職有不同。譬諸林木,洪纖枉直,各有攸施。故明揚逮于仄陋,疇咨無拘內外。內外之任,出處隨宜,中間選用,惟內是隆;外舉既頹,復多節目,競內薄外,遂成風俗。此弊誠宜亟革之,當內外通塞無所偏耳。既使通塞無偏,若選用不平,有以深責;責之苟深,無憂不平也。且膠柱不可以調瑟,況乎官人而可以限乎!伏思所限者,以防選用不能出人。不能出人,當隨事而制,無須限法。法之有限,其于致遠,無乃泥乎!或謂不制其法,以何為責?臣聞刑懲小人,義責君子,君子之責,在心不在限也。正始中,任何晏以選舉,內外之眾職各得其才,粲然之美,于斯可觀。如此,非徒御之以限,法之所致,乃委任之由也。委任之懼,甚于限法。是法之失,非己之尢,尢不在己,責之無懼,所謂「齊之以刑,人免而無恥」者也。苟委任之,一則慮罪之及,二則懼致怨謗。己快則朝野稱詠,不善則眾惡是歸,此之戰戰,孰與倚限法以苟免乎!○《晉書‧傅咸傳》。


《遭繼母憂上書》


咸身無兄弟,到官之日,喪祭無主。○《文選》任昉《上蕭太傅固辭奪禮啟》注引王隱《晉書》。


《奏劾荀愷》


愷從兄喪,自表赴哀,詔聽之而未下,愷乃造駿。咸因奏曰:
死喪之戚,兄弟孔懷。同堂亡隕,方在信宿,聖恩矜憫,聽使臨喪。詔未下而便以行造,急諂媚之敬,無友于之情。宜加顯貶,以隆風教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

《奏劾夏侯駿》


令史張濟,案行城東,見有新立屋閒筣笓障二十丈,推問是少府夏侯駿所作,請免駿官。


《奏劾夏侯承》


少府夏侯承,取官田,立私屋,近小人,委以家計,令工匠竊盜官物,附益于私,所營唯利,醜問充斥,大臣穢濁,無以為訓。


《奏劾王戎》


《書》稱「三載考績,三載黜陟幽明」。今內外群官,居職未朞而戎奏還,既未定其優劣,且送故迎新,相望道路,巧詐由生,傷農害政。戎不仰依堯舜典謨,而驅動浮華,虧敗風俗,非徒無益,乃有大損。宜免戎官,以敦風俗。○《晉書‧王戎傳》。
戎備位台輔,兼掌選舉,不能謐靜風俗,以凝庶績,至令人心傾動,開張浮競。中郎李重、李義不相匡正。請免戎等官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

《奏事》


尚書舊奏給介士二百人,人給大銅口刀各一枚。○《御覽》三百四十五。
公品第一,執珪,坐侍臣之上,特進品第二,執皮帛,坐侍臣之下,以有舊制。今啟特進宜執璧繼公。○《書鈔》五十二,引《傅咸集》。
特進執皮帛,坐侍臣之下,門下屬漢武特進執璧,已有舊制。今特進宜執璧。○《藝文類聚》四十七,引《傅咸集》。


《上事自辨》


案令,御史中丞督司百僚。皇太子以下,其在行馬內,有違法憲者〔皆〕彈糾之。雖在行馬外,而監司不糾,亦得奏之。如今之文,行馬之內有違法憲,謂禁防之事耳。宮內禁防,外司不得而行,故專施中丞。今道路橋梁不脩,鬭訟屠沽不絕,如此之比,中丞推責州坐,即今所謂行馬內語施于禁防。既云中丞督司百僚矣,何復說行馬之內乎!既云百僚,而不得復說行馬之內者,內外眾官謂之百僚,則通內外矣。司隸所以不復說行馬內外者,禁防之事已于中丞說之故也。中丞、司隸俱糾皇太子以下,則共對司內外矣,不為中丞專司內百僚,司隸專司外百僚。自有中丞、司隸以來,更互奏內外眾官,惟所糾得無內外之限也。而結一旦橫挫臣,臣前所以不羅縷者,冀因結奏得從私願也。今既所願不從,而敕云但為過耳,非所不及也,以此見原。臣忝司直之任,宜當正己率人,若其有過,不敢受原。是以申陳其愚,司隸與中丞俱共糾皇太子以下,則從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也。得糾皇太子而不得糾尚書,臣之闇塞既所未譬。皇太子為在行馬之內邪,皇太子在行馬之內而得糾之,尚書在行馬之內而不得糾,無有此理。此理灼然,而結以此挫臣。臣可無恨耳,其于觀聽,無乃有怪邪!臣識石公前在殿上脫衣,為司隸荀愷所奏,先帝不以為非,于時莫謂侵官;今臣裁糾尚書,而當有罪乎?○《晉書‧傅咸傳》御史中丞解結以咸劾王戎為違典制,越局侵官,咸上事云云。又《御覽》二百二十六引《傅咸集》作《奏事》。


《司隸校尉教》


司隸校尉,舊號臥虎,誠以舉綱而萬目理,提領而眾毛順。○《御覽》二百五十引《傅咸集》。
又教
聞南市有蜀嫗,作茶粥賣之,廉事打破其器物,使無為賣餅于市,而禁茶粥,以困老姥,獨何哉。○《北堂書鈔》一百四十四。
又教
屠牛酤酒,鑿錢作錫,皆有損害。○《御覽》八百二十八引《傅咸集》。


《與楊駿牋》


事與世變,禮隨時宜,諒闇之不行尚矣。由世道彌薄,權不可假,故雖斬焉在疚,而躬覽萬幾也。逮至漢文,以天下體大,服重難久,遂制既葬而除。世祖武皇帝雖大孝烝烝,亦從時釋服,制心喪三年,至于萬幾之事,則有不遑。今聖上欲委政于公,諒闇自居,此雖謙讓之心,而天下未以為善。天下未以為善者,以億兆顒顒,戴仰宸極,聽于冢宰,懼天光有蔽。人心既以若此,而明公處之固未為易也。竊謂山陵之事既畢,明公當思隆替之宜。周公聖人,猶不免謗。以此推之,周公之任既未易而處,況聖上春秋非成王之年乎!得意忘言,言未易盡。苟明公有以察其悾款,言豈在多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

《與汝南王亮牋》


楊駿有震主之威,委任親戚,此天下所以諠譁。今之處重,宜反此失。謂宜靜默頤神,有大得失,乃維持之;自非大事,一皆抑遣。比四造詣,及經過尊門,冠蓋車馬,填塞街衢,此之翕習,既宜弭息,又夏侯長容奉使為先帝請命,祈禱無感,先帝崩背,宜自咎責,而自求請命之勞,而公以為少府。私竊之論,云長容則公之姻,故至于此。衛伯輿貴妃兄子,誠有才章,應作臺郎,然未得東宮官屬。東宮官屬,前患楊駿,親理塞路,今有伯輿,復越某作郎。一犬吠形,群犬吠聲,懼于群吠,遂至叵聽也。咸之為人,不能面從而有後言。嘗觸楊駿,幾為身禍;況于殿下,而當有惜!往從駕,殿下見語:「卿不識韓非逆鱗之言邪,而欻摩天子逆鱗!」自知所陳,誠頟頟觸猛獸之鬚耳。所以敢言,庶殿下當識其不勝區區。前摩天子逆鱗,欲以盡忠;今觸猛獸之鬚,非欲為惡,必將以此見(怒)〔恕〕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

《致汝南王亮書》


咸以為太甲、成王年在蒙幼,故有伊周之事。聖人且猶不免疑,況臣既不聖,王非孺子,而可以行伊周之事乎!上在諒闇,聽于冢宰,而楊駿無狀,便作伊周,自為居天下之安,所以至死。其罪既不可勝,亦是殿下所見。駿之見討,發自天聰,孟觀、李肇與知密旨耳。至于論功,當歸美于上。觀等已數千戶縣侯,聖上以駿死莫不欣悅,故論功寍厚,以敘其歡心。此群下所宜以實裁量,而遂扇動,東安封王,孟李郡公,餘侯伯子男,既妄有加,復又三等超遷。此之熏赫,震動天地,自古以來,封賞未有若此者也。無功而厚賞,莫不樂國有禍,禍起當復有大功也。人而樂禍,其可極乎!作此者,皆由東安公。謂殿下至止,當有以正之。正之以道,眾亦何所怒乎!眾之所怒,在于不平耳。而今皆更倍論,莫不失望。咸之愚宂,不惟失望而已,竊以為憂。又討駿之時,殿下在外,實所不綜。今欲委重,故令殿下論功。論功之事,實未易可處,莫若坐觀得失,有居正之事宜也。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

《荅李斌書》


吾作左丞,未幾,而已吾為京兆。雖心知此為不合,然是家鄉親里,自願便從俗耳。時足下問吾當去否,吾荅鸚武子言阿安樂。今到阿安樂,何為不去?○《御覽》九百二十四。


《荅楊濟書》


衛公云,酒色之殺人,此甚于作直。坐酒色死,人不為悔。逆畏以直致禍,此由心不直正,欲以苟且為明哲耳!自古以直致禍者,當自矯枉過直,或不忠允,欲以亢厲為聲,故致忿耳。安有悾悾為忠益,而當見疾乎!○《晉書‧傅咸傅》。
違距上命,稽留詔罰,退思此罪,在于不測,纔加罰黜,退用戰悸,何復以杖重為劇。小人不德,所好唯酒,宜于養瘡,可數致也。○《御覽》六百五十引《傅咸集》。


《荅曹志》


英氣泉涌,逸藻波騰。


《相諭草》


黃紙故事,鋪不上,皆取急與,自頃多廢,輒皆移病前門,自今以後,尚書鋪不上門斷急。○《北堂書鈔》三十二。


《荅辛曠詩序》


尚書左丞,彈八座以下,居萬機之會,斯乃皇朝之司直,天臺之管轄。余前為右丞,具知此職之要,後忝此任,黽勉從事,日慎一日。○《初學記》十一引兩條,前作傅玄,後作傅咸。《通典》二十二、《御覽》二百十三竝作傅咸。


《荅潘尼詩序》


司州秀才潘正叔,識通才高,以文學溫雅為博士,余性直,而處清論襃貶之任,作詩以見規,雖襃飾之舉,非所敢聞。而斐粲之辭,良可樂也。荅之雖不足以相酬報,所謂盍各言志也。○《藝文類聚》三十一。


《荅欒弘詩序》


安樂令欒弘,太傅鉅平侯羊公辟未就,而公薨後,應司州之命舉秀才、博文通濟之士。余失和于府,當換為護軍司馬,賦詩見贈,答之云爾。


《荅郭泰機詩序》


河南郭泰機,寒素後門之士,不知余無能為益,以詩見激切,可施用之才,而況沈淪不能自拔于世,余雖心知之,而末如之何。此屈非復文辭所了,故直戲以荅其詩云。○《文選》郭泰機《荅傅咸詩》注。


《皇太子釋奠頌》


生而知之,上于皇儲。以能而問,處實若虛。爰雕聖章,玉采是敷。蒸蒸皇儲,既睿且聰。神而明之,夫豈發蒙。謙以制禮,靡事不恭。乃修嘉薦,于國之雍。敬享先師,以疇聖功。亹亹皇嗣,希心闕里。企茲良辰,卜近于市。光光輿服,穆穆容止。祗奉聖靈,躬承明祀。濟濟儒生,侁侁冑子。清酒于觴,匪宴斯喜。欣道之弘,自今以始。○《藝文類聚》三十八。《初學記》十四。
《御史中丞箴》并序


《御史中丞箴并序》


百官之箴,以箴王闕,余承先君之蹤,竊位憲臺,懼有忝累垂翼之責,且造斯箴,以自勖勵。不云自箴,而云御史中丞箴者,凡為御史中丞,欲通以箴之也。詞曰:
煌煌天文,眾星是環。爰立執法,其暉有煥。執憲之綱,秉國之憲。鷹揚虎視,肅清違慢。謇謇匪躬,是曰王臣。既直其道,奚顧其身。身之不顧,孰其弗震。邦國若否,山甫是明。焉用彼相,莫扶其傾。淮南搆逆,實憚汲生。赫赫有國,可無忠貞。憂責有在,繩必以直。良農耘穢,勿使能植。無禮是逐,安惜翅翼。嗟爾庶寮,各敬乃職。無為罰先,無怙厥力。怨及朋友,無慚于色。得罪天子,內省有恧。是用作箴,惟以自敕。○《初學記》十二。《御覽》二百二十六。
《犀鉤銘》并序


《犀鉤銘并序》


世稱雞駭之犀,聞之父常侍曰:「犀之美者有光,雞見影而驚,故曰駭雞。」有以此鉤見遺者,乃為之銘。○《藝文類聚》九十五。《御覽》八百九十。
獸曰玄犀,處自林麓。食惟棘刺,體兼五肉。□或有神,表露以角。含精吐英,望如華燭。置之荒野,禽獸莫觸。○《御覽》八百九十直。良農耘穢,勿使能植。無禮是逐,安惜翅翼。嗟爾庶寮,各敬乃職。無為罰先,無怙厥力。怨及朋友,無慚于色。得罪天子,內省有恧。是用作箴,惟以自敕。○《初學記》十二。《御覽》二百二十六。


《卭竹杖銘》


嘉茲奇竹,質勁體直。立比高節,示世矜式。○《藝文類聚》六十九。
《扇銘》并序


《扇銘并序》


武都太守房仲發遺扇,無以報之,為銘以識之。
扇〔之〕為德,蓋有云取于執政用,為君清〔署〕。涼風既興,是焉屏處。行藏惟時,孔顏齊矩。○《北堂書鈔》一百三十四。案此銘多誤字,無從校正。


《中郎將曹府君碑》


伊公立朝,雅然正色。既侍皇帷,讜言常則。○《北堂書鈔》三十七。


《襄邑侯誄》


言研其幾,文豔春蘭。○〔《北堂書鈔》一百〕。


《議魯相請尊祀孔子廟》


春秋傳言。立在祀典。則孔子是也。宗聖適足繼絕世章盛德耳。至于顯立言。崇明德。則宜如魯相所上。《魏志‧崔林傳》博士傳祗議。案:此議當在景初、正始之間,而《晉書》言傅祗卒于永嘉末,年六十九,若非《晉書》有誤,即此博士傳祗別是一人也。今姑編入晉文,俟攷。


《請原楊駿官屬啟》


昔魯芝為曹爽司馬。斬關出赴爽。宣帝義之。尚遷青州刺史。駿之僚佐。不可加罰。《晉書‧傅祗傳》。


《與楊駿書》


未有帝王始崩。臣下論功者也。《晉書‧傅祗傳》。


《自敘》


畼字世道。年五歲。散騎常侍扶風魯叔虎與先公甚友善。以德量口喜與余戲。嘗解余衣褶披其背。脫余金鐶與侍者。謂余當吝惜。而余笑與之。經數日不索。遂于此見名。言論甚重。《御覽》六百九十一。
時請定九品。以余為中正。余以祖考歷代掌州鄉之論。又兄宣年三十五。立為州都令。余以少年。復為此任。故至于上品。以宿年為先。是以鄉里素滯屈者。漸得敘也。《御覽》二百六十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