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范宣》




《答殷浩問》


殷浩問范宣曰。其士大夫之嫡者。公子之宗道也。請解其義。荅曰。其士大夫之嫡者。言上二宗。唯施公子之身。至諸公子。有子孫各祖。公子以為別子。各宗其嫡子以為大宗。代代相承。然後乃成別子之後。百代遷之宗者也。所以舉其士大夫之嫡者。明公子之子孫。不復宗公子之宗。又嫌庶宗昆弟之子孫。復為小宗。故特舉嫡以號之也。凡母弟及庶昆弟。所謂庶宗大宗。正論其一代之嫡庶耳。至于各有子之後。長子皆成嫡也。公子之宗道。言公子之宗道成。故重釋也。《通典》七十三。
殷浩問范宣曰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。有大宗而無小宗者。有無宗亦莫之宗者。公子是也。公子有宗道。公子之公。為其士大夫之庶宗。請解之。荅曰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。謂君之諸弟同庶者。君命庶長。為眾庶之宗。則名小宗。則服大功九月者是也。有大宗而無小宗者。謂君有同母弟。命以為宗。則群庶昆弟宗之。則名大宗。服齊衰九月者是也。昆弟既親。又是庶中之正者也。有無宗亦莫之宗者。謂公子唯已而已。則上不敢宗君。下無昆弟宗已者是也。公子有宗道者。禮諸侯于其非正嫡。一無所服。則群昆弟亦不敢相服。則無相統領。無相統領。則不可不立宗。立宗然後有服耳。故云公子有宗道也。公子之公。公者君也。此立宗。君命所制嫡。自相推故。又舉公以明之也。為其士大夫之庶宗者。此獨說庶宗者。兼上總謂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為混。故復指解小宗之義。則大宗自然了也。所以統大夫庶宗者。諸侯庶昆弟。有為大夫也。所以正舉大夫者。所宗庶長。或可為士。兼大夫。位尊不相宗。故云為大夫之庶宗以斷疑也。《通典》七十三。
咸康末殷泉源問。天子諸侯臣致仕。服有同異。范宣荅云。夫禮制殘缺。天子之典。多不全具。唯國君之禮。往往有之。臣之致仕。則為舊君齊衰三月。天子之臣。則亦然矣。天子之與國君。雖名號差異。至于臣子奉之。與主者無殊矣。何以明之。《公羊傳》曰。以諸侯踰年稱即位。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。以天子三年。然後稱王。亦知諸侯于其封內。三年稱子。比例如此。則臣服之制同矣。《通典》九十。


《荅兄子問四祖遷主禮》


舜廟所祭。皆是庶人。其後世遠而毀不居。舜上不序昭穆。今四君號猶依本。非以功德致禮也。若依虞主之瘞。則猶藏子孫之所。若依夏主之埋。則又非本廟之階。宜思其變。別築一室。親未盡。則禘祫處宣帝之上。親盡。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。《宋書‧禮志》三。


《荅萬蔣問次孫傳重》


萬蔣問范宣。嫡孫亡無後。次子之後。可得傳祖重不。宣荅禮為祖後者。三年不言嫡庶。則通之矣。無後猶取繼。況見有孫而不承之邪。庶孫之異于嫡者。但父不為之三年。祖不為之周。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。《通典》八十八。


《荅雷孝清問》


雷孝清問曰。為祖母持重。既葬而母亡。服制云可。別開門更立廬。不言稱孤孫。為稱孤子。范宣曰。案禮應服後喪之服。承嫡居諸父之上。一身為兩喪之主。無緣更別開門立廬。以失居正之意。至祖母練日則變除。居堊室事畢。反後喪之服。禮無書疏稱孤子孤孫之文。今代行之。合于人情。稱孤孫存傳重之目。宜至祖母訖服。然後稱孤子。《通典》九十七。


《荅或問》


或問曰。曾祖墓從祖墓毀廢。哭制云何。范宣曰。禮不見在遠。直聞墓發制唯經見。改葬緦。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。當依此禮。非嫡。有降祖三日哭。從祖一日哭可也。《通典》一百二。


《難段畼諒闇議》


范宣曰。所以知諒闇為凶廬者。案禮。葬後柱楣。楣則梁也。明葬後居廬。所以為義。畼曰。昔武王崩。成王立。周公攝政。明年既葬。周公冠成王而朝于祖。以見諸侯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證也。春秋在喪。王曰小童。公侯曰子。既葬則無此稱。此除服證也。范宣難曰。禮葬後。飲食衣服皆有降殺。設君臣之稱。安得不異。畼曰。春秋文。八年秋八月襄王崩。九年春毛伯來求金。傳曰。不書王命未葬也。范宣曰。禮既葬王。政入于國。即君名有漸。以一朝頓除除服之義。多引益惑耳。畼引僖王崩未再。周惠王享晉虢失禮。以名位不同。不議喪享。而譏公侯同禮。又享有籩豆之薦。聘則陳幣太廟。授玉兩楹。此聞樂不樂。食旨不甘。除服證也。范宣曰。朝聘之禮。國有喪皆有撤損。不與平同也。周禮掌客職。賓客有喪。唯芻稍之受。是明主人設饗。是儀有等級之品。客受芻。稍循情之事。是以往往有享文耳。且或有急尊王室。或有安衛社稷。事出無方。歸于時宜。事訖反服。于禮何傷。于啐嚌示義。而信以為食旨。亦其昏矣。畼引春秋僖七年閏月惠王崩。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。天子有事于文武。以為王喪再周少五月。而猶事文武明王為卒哭。除喪即位而祭廟矣。所謂烝嘗禘于廟也。宣曰。夫祭祀之禮。有正有變。所以然者。或將有所施。不必一也。禱類祈禡。豈一道乎。武王出祔以燎。豈是常郊邪。天地猶然。況宗廟乎。禮不墓祭。而尚祭乎。畢又不于宗廟。而祀在坶室。且禮去祧為壇。去壇為墠。而周公請命。告太王以下。而三壇同墠。此豈非變禮乎。當襄王之時。逼于王子帶。不敢發喪。潛使告于齊。常有憂懼之色。故或為權禮于文武告請之祀。非其常典。故云有事于文武。而不稱禘祫于宗廟也。能究變正之義。始可與談春秋耳。《通典》八十。


《禮二墓論》


《史記》及孔安國說。皆為實錄。未生之前不可以逆。貴夫子也。既長謁墓。固以識其外矣。但母不告其內。義無強請。然祔葬宜詳。是以問焉。記但言不知其墓。非都不知也。所以不應者。欲言非禮。則弟子有忘敬之情。欲言是禮。則墓不須防而而固。然言及宅兆。是以流涕耳。防亦防虞。此豈地名。猶傳言文公之入也無衛。非無康叔之國也。《通典》一百三。


《賀僑妻于氏養兄子率為後議》


夫所謂為人後者。有先之名也。言其既沒。于以承之耳。非竝存之稱也。率為嶠嗣。則猶吾子。群之平素。言又惻至其為子道。可謂備矣。而猥欲同之與為人後。傷情棄義。良可悼也。昔趙武之生。濟由程嬰。嬰死之日。武為服喪三年。夫異姓名義。其猶若此。況骨肉之親。有顧復之恩。而無終始之報。凡于氏所據皆有明證。議不可奪。《通典》六十九。
令文無子。而養人子。以續亡者。後于事役復除。無迴避者。聽之。不得過一人。令文養人子男後。自有子男。及閹人非親者。皆別為戶。案嶠自有纂率。應別為戶。《通典》六十九。


《于氏養兄子率為後議》


案于所陳。雖煩辭博稱。竝非禮典正義。可謂欲之而必為之辭者也。臣案尚書闓議。言辭清允。析理精練。難于之說要而合典。上足以垂一代之式。愚以為宜如闓議。《通典》六十九。


《陳詵後妻之子為前妻服議》


詵既不能庇其伉儷。又未審李之吉凶。無感離之慘。便歡會納妻。悖禮傷教。皆此之由。又詵協嚴迎李。籍注二妻。李亡之日。乃復疑服。若小人無知。不應有疑。及其有疑。明知妻不可二。生亂其名。沒疑其服。喪亂以來。有多此比。宜齊之以法。《通典》八十九。
庶人兩妻。不合典。制裁之法。則應以先婦為主。服無所疑。漢時黃司農。為蜀郡太守。得所失婦。便為正室。使後婦下之。載在風俗通。今雖貴賤不同。猶可依準行。《通典》八十九。
李氏投身于賊。則名義絕矣。辱身污行。喪禮違義。雖有救母之功。宜以路人之恩相報。不可以泰承宗廟。嚴子不宜以母服之。李子宜以出母居之。《通典》八十九。


《通諮征西府主及僚寀請詳斷從父姊服》


姑姊妹無主後者。反歸服。經雖不及從。設教必自親始。以經言。則宜不降。以記論。例在加服。又與此姊。同在他邦。無餘親。情所不忍。準經不降。不亦可乎。《通典》九十八。


《駮王群為從父姊反服》


若從姊夫沒無予。無主後。反服可也。今已立後。殯葬有主祭。足下制小功之服。方以為後者沒更與本親之情。尋其始。則喪非無主。論其終。則五月之末。繼以大功之受。于制則情禮已。降于服則非輕重之序。《通典》九十九。


《忌月議》


案禮唯云忌日不樂。無忌月之文。所謂忌日。當是子卯。今代所忌。更以周年日數。此事與古不同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禮祇有忌日。無忌月語。有若有忌月。即有忌時忌歲。竝無理據。《通典》一百四十七:升平元年,穆帝納后,太常禮官荀訥議。又見《舊唐書‧王方慶傳》注。


《開陵太后服議》


如鄭玄注。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。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。宜有變禮。不得準之常制。《通典》一百二永和十二年領國子祭酒荀訥議。


《改葬復虞議》


虞安神之祭。神已在廟。改葬不應復虞。虞則有主。訥謂純言為當。《通典》一百二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傅純難改葬安得虞國子祭酒荀訥以為。


《荅蔡謨書》


別示并曹主簿書。其中兄在南娶。喪亡已三年。其兄子該等。未曾相見。應為服否。記云。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。而父稅喪已則否。先儒以為父異邦而生。已不及祖在時。歸見之故過時。則不服也。記云不及而諸儒以為不見。文義各異然則不及當謂生不及此親在時也。意謂音問既通。情義已著。雖未相見。禮疑從重。猶稅服。《通典》九十八。


《荅劉系之問為殤後者服》


劉系之問荀訥。禮喪服小記。為殤後者。服以其服。案鄭玄云。言為後據承之也。殤無為人父之道。以本親之服服之。案禮取後。或可緦麻之親。或五服之內。若如鄭旨。各從本親。則為殤後者。可有無服之理。殤雖無為人父之道。今既承之。不得不稱之為父。稱之為父。而無服之處喪。即情尋義。無服之理有疑。訥荅曰。今相承繼。在殤者既沒之後。主人新親。皆以殤服服之。疏族為後。更當斬縗三年。輕重殊駮。非稱情立文也。且後大宗。當為祭主于先人。輕降之服不可久廢。祭祀若應重服者。記當曰服斬。文約而旨明。今之所服。似非服重也。當以為後之故。本施成人。而不從殤耳。《通典》八十二。


《荅劉系之問妻已沒為妻父母服》


劉系之問荀訥曰。禮云。母黨不二服。親無二統故也。以例準。則妻黨不二服明矣。然母有親繼之別。又有出有卒。故服外氏有降殺之禮。今妻配義一也。無繼出之殊。今服其黨。孰先孰後邪。訥荅曰。妻黨不二服。禮所不載。母黨有出有繼。情事不同。謂前妻雖卒。終當同穴。今妻已。理無異前。不以存亡。為異也。且禮無其文。當俱有服也。或以為同于徒從。妻沒則不從服。若夫所不服。妾何得于徒從君母之黨邪。《通典》九十五。


《荅韓康伯問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》


韓康伯問荀訥云。有人奉其伯後。服制未除。復有本父喪。當復應還所生。兩處作喪位。不若作堊室。今當服斬。先斬以居堊邪。荅曰。今身有所後。重服未練。雖有所生之喪。無所改易。既練則當服周。布冠幘首。絰齊縗。先喪既練。已有堊室。唯當服周以居之耳。不復還本家。作喪位。韓重問。既為人後。先服重制。豈當有改。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。臨其本親赴弔。不設喪位。情為不安。可于本親兄弟次。作堊至。歸來處之不。荀重荅。意謂身有所後重服。當不得復于本兄弟廬室。作堊室。歸可設哭位而已。《通典》九十七。


《荅段凝問改葬服》


段凝問。嫡孫居父喪。未練而改葬。祖當何服。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。齊衰改葬。合當何服。荀訥云。禮父母喪偕葬。先輕後重。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。若服重可以臨葬。則為人後者。亦當著齊衰耳。禮無的文。此意決耳。《通典》一百二。


《請議京兆府君遷主表》


續太廟奉還于西儲夾室。謂之為祧。疑亦非禮。今京兆遷入。是為四世遠祖。長在太祖之上。昔周室太祖世遠。故遷有所歸。今晉廟宣皇為主。而四祖居之。是屈祖就孫也。殷祫在上。是代太祖也。《宋書‧禮志》三咸康中太常馮懷表。


《元會敬司徒議》


天子修禮。莫盛于辟雍。當爾之日。猶拜三老。況今先帝師傅。謂宜盡敬。《晉書‧荀奕傳》。


《京兆府君遷主議》


禮。無廟者為壇以祭。可別立室藏之。至殷禘則祭于壇也。《宋書‧禮志》三。永和二年。


《荅或問內外兄弟》


或謂馮懷曰。甲之母乙之姑。乙之母甲之姑也。世稱姑之子為外兄弟。舅之子為內兄弟。此亦鄭君所言。然甲乙之母俱姑也。父俱舅也。內外相同。親疏無異。若甲以姑子稱乙。乙以舅子稱甲。則事同名異。于理不通。若相稱之辭同。則名例為乖。懷對曰。禮。公子之外兄弟者。外祖父母也。左氏傳曰。聲伯以其外弟為大夫。所謂外弟。蓋管子奚之子。聲伯同母異父之弟也。聲伯謂之異弟。彼謂聲伯為外兄。然則異姓之親。通謂之外。不必謂吾外者。吾謂之內也。今稱舅子為內兄弟。末俗所云。非典言也。鄭意還舉俗言以喻。俗人故稱焉。亦非正名矣。依禮據傳。甲乙相稱。宜通曰外。《通典》六十八。


《荅或問從舅是族外弟相稱》


或謂馮懷曰。丙之母。丁之從祖姊也。丁之母。丙之族姑也。丙年長于丁。若從父族為親。則丙以丁為族外弟。而丁以丙為從甥。若從母族。則丙以丁為從舅。而丁以丙為從內兄。名體乖謬。尊卑無序。若丙以父族稱丁。丁以母族稱丙。則例不通。將若之何。懷荅曰。聞諸前訓。名者人之綱。故夫屬于父道。其妻為母。夫屬于子道。其妻為婦。今則姑是母班。而兄弟是已列。故不敢以已之列。廢母之班矣。謂丙宜執從舅之禮。《通典》六十八。


《甘露啟》


甘露降學堂柳樹。與幹吏共嘗。味極甜。宜表賀。《蓺文類聚》九十八。


《劉曇父與府主同名求解職議》


案禮。諸侯諱祖與父。大夫士并諱伯父母。及姑。又父子之所。天尊無以比。宜聽解職。《通典》一百四:右將軍王遐、司馬劉曇父名遐,求解職事,博士謝詮議。


《荅東海國臣刺問為皇后服》


恭皇后崩時。東海國臣弘。據刺問禮官大學博士謝詮。案儀禮。諸侯之大夫。為周王繐縗至葬除。有正文。傳曰。諸侯之大夫。時接見于天子也。至于周王后崩。無喪服之制。周王天下父。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。宜服繐縗。稱情為得。《通典》八十一。
又刺問云。昔元明二帝崩時。朝臣皆服斬縗。諸國臣繐縗七月。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。則國臣宜有差降。不得亦繐縗也。謝詮荅曰。繐縗止于七月。故無降錯綜。記例亦謂應有服。正疑于無降耳。案伯叔母與伯叔父。恩義有深淺。而服亦同齊。曾祖與宗子母妻。服無差降。推此則何必皆降乎。將以取節于既葬。故無等邪。《通典》同上。


《劉曇父與府主同名求解職議》


案禮。君子不奪人親。故孝經云。資父以事君。而敬同。是以為尊者諱。為親者諱。曇自別父與將軍同名。聖朝垂恩。不許曇解。可使換官。《通典》一百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