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桓伊》




《上馬具裝步鎧表》


臣過蒙殊寵。受任西藩。淮南之捷。逆兵奔北。人馬器鎧。隨處放散。于時收拾敗破。不足貫連。比年營繕。竝已修整。今六合雖一。餘燼未滅。臣不以朽邁。猶欲輸效力命。仰報皇恩。此志永絕。銜恨泉壤。謹奉輸馬具裝百具。步鎧五百領。竝在尋陽。請勒所屬領受。《晉書‧桓伊傳》。


《到江州上疏》


江州虛耗。加連歲不登。今餘戶有五萬六千。宜并合小縣。除諸郡逋米。移州還鎮豫章。《晉書‧桓伊傳》。


《冬夏至寢鼓兵議》


陽實君道。是以微陽初興。慶其方盛。寢鼓息兵。不欲震盪也。禮尊無二。若當助陰。豈一之義。何以明之。彼月而蝕。則惟其常。此日而蝕。于何不臧。月蝕無救之道明矣。《通典》七十八。
二節。陰陽升降之極。會通交代之日。二氣既接。剛柔始分。君子遠慎諸物。近慎諸已。在冬欲靜。在夏無躁。百官靜事。無刑以定。寢鼓息兵。其宜合同。張侯曰。冬夏二至。慎微不異。左傳曰。凡分至啟閉必書。雲物為備故也。所重所慎。于是在矣。周禮。太僕掌贊。王鼓救日月亦如之。左傳又曰。月亦如之。又曰。非日月之眚不鼓。皆正經也。日長則賀。君父道也。下慶上會。情交接也。日短則不賀。臣子道也。鼓以動眾。是以二至迎送。同寢之也。《通典》七十八。
寢鼓不出經傳。或以漢興日蝕陰盛。擊鼓助陽。不應寢鼓也。《通典》七十八明刻本作劉弘今從官本。


《陳節戲事》


夫嬉戲都名動相。剝非為治之本。自今摴蒲擲馬。諸不急戲。宜一斷之。《蓺文類聚》七十四引《庾翼集》。


《冬夏至寢鼓兵議》


案漢制。有冬至絕事。不聽政之條。而無夏至也。以此推之。夏至不應寢政事。《通典》七十八。
尋冬至寢鼓之義。雖無正文。恐有由耳。夫天之德。貴生惡殺。冬至少陽初發。萌芽之漸。欲省方奉順動靜之象。以應至道。是以不省方事。安能鳴鼓。後代擬議寢之。非為助陽也。夏至少陰肇起。殺氣自興。否剝將至。大盛方來。宜有鼓鳴開關。興兵駭旅。施命四方。誥其逆兆。以遏小人方長之害。二至之義。否泰道異。休戚有殊。寢鼓之政。不宜同也。若以夏至俗人所重。文武可息之一日。不可前三後三。等于冬至也。《通典》七十八。


《為簡文致桓溫書草》


寇難宜平。時會宜接。此實為國遠圖。經略太筭。能弘斯會。非足下而誰。但以此興師動眾。要當以資實為本。運轉之艱。古人之所難。不可易之于始。而不熟慮。須所以深用惟疑。在乎此耳。然異常之舉。眾之所駭。遊聲噂𠴲。想足下亦少聞之。苟患失之。無所不至。或能望風振擾。一時崩散。如其不然者。則望實竝喪。社稷之事去矣。皆由吾闇弱。德信不著。不能鎮靜群庶。保固維城。所以內愧于心。外慚良友。吾與足下。雖職有內外。安社稷。保家國。其致一也。天下安危。繫之明德。先存寍國。而後圖其外。使王基克隆。大義弘著。所望于足下。區區誠懷。豈可復顧嫌而不盡哉。《晉書‧高嵩傳》。


《荅庾家訪孝庾后服》


皆準五屬。為夫人周。《通典》八十一孝后崩庾家訪服侍中高嵩荅。


《群臣敬太后父議》


夫子有云。必也正名乎。王者象天。后者象地。為兆庶父母。尊莫重焉。厚莫大焉。若以后尊。宜敬于親。于后父母也。便應有敬錯之禮典。先無茲比。今皇太后臨統朝政以主上富于春秋耳。故事本尊之。尊無復異也。且諸侯為國藩翰。北面稽首。豈可得推崇為太上邪。尋名定議。請不應施敬也。《通典》六十七。


《四府君毀主議》


或疑陳于太祖者。皆其後毀主。憑案古義。無別前後之文也。禹不先鯀。則遷主居太祖之上。亦可無疑矣。《宋書‧禮志》三。


《不拜顏子議》


不拜顏子者。案學堂舊有聖賢之象。既備禮盡敬。奉尼父以為師。而未詳顏子拜揖之儀。臣以聖者。君道也。師者。賢臣道也。若乃推堯舜禹于君位。則稷契與我竝為臣矣。師玄風于洙泗。則顏子吾同門也。夫大賢恭已。既揖讓于君德。回也如愚。豈越分于人師哉。是以王聖佐賢。而君臣之義著。拜孔揖顏。而師資之分同矣。《通典》五十二。


《妻已沒為妻父母服議》


徒從者所從。亡則巳。案鄭玄曰。謂君母之黨。又云有從重而輕者。鄭玄曰。妻之父母也。然則從重而輕。與徒從者本別。禮。天子諸侯服妻之父母。明其義重也。若謂徒從。服必同者。則妻從夫明。與夫從妻其正對。寍可復夫歿則已乎。所據君母為異者。且外祖之服。本是親假而恩疏。妻之父母。本由義合。《通典》九十五司徒符問國子博士博士張憑議。


《新蔡王招魂葬議》


新蔡王所繼先王。昔永嘉之難。覆沒寇虜。靈柩未返。今求招魂靈案厝。謹案禮典。無招靈之文。若藏虛棺以奉終。則非原形之實。埋靈爽于九泉。則失事神之道。懼非古人之情。禮所未安也。《通典》一百三。


《荅徐靈期問久喪未葬出適女除服》


徐靈期問張憑云。親喪未葬。出適女。應除否。荅曰。禮云。久喪不葬。主喪者不除。又云。主人不除。此無緣獨施男子。正嫡一人。故當總謂男女眾子耳。又無明文。別言已出之女。猶應除也。今論者。據已服周故。謂宜從除例。然緣情處意。獨有所疑。女隨外出。降從周制。至于居喪之例。同于重者。誠以。性難可盡奪。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。盡與周同。禮者。人情而已。疑則從重。若當釋縗絰以處殯宮。襲吉服以對棺柩。非孝子之所安也。《通典》一百三。


《荅司徒符問妻已沒為妻父母服》


司徒符問太常云。若妻已沒。猶應服其父母不。太常杜潛等荅曰。何以緦從服也。明伉儷判對。恭承宗廟。推此言之。意謂不以存亡為異也。《通典》九十五。


《安平王薨廢祭議》


禮有死于宮中。闕一時之祀。又案魏高堂隆議。平原公主薨。二月春祀。不宜闕祭。臣聞伯叔父同產昆弟庶子庶孫。及次妃以下。天子諸侯。則降而不服。于四時之祭無闕廢禮也。漢文帝前代盛德之君也。猶不忍以三年之喪。妨廢孝享。割損年月。早葬速除。追思祖考。念在烝嘗。所以重宗廟也。且宮中有死者。三月不舉祭。傳發于緦麻三月之章。天子諸侯周。大功皆降而不服。何緦麻之有乎。誠亦儒者之迷誤也。《通典》五十二。


《與某書》


十二月廿五日逵白。歲終。感慘寒切。足下何如。遣不悉。陳逵。《淳化閣帖》四,題云:陳朝陳逵書。《釋文》云:晉西中郎將。今檢《陳書》無此人。《晉書.禮志中》泰始末有博士陳逵,又《穆帝紀》永和五年有西中郎將陳逵,則其人也。


《後漢史君頌》


山嶽降精。川瀆耀靈。猗歟史氏。世濟其英。忠其允塞。嘉猷有聲。從容燮理。散誕飛纓。含香青瑣。敷奏丹庭。有犯無隱。唯言是聽。王室斯賴。諸侯以寍。內侍帷幄。外典專城。為政以德。察獄以情。化俗草偃。溪谷風清。金相玉質。不隕厥名。處溢不驕。居榮不憚。視險如夷。忘身逐叛。駉頌美魯。青蒲安漢。執𥳑書愆。姦邪逃竄。匪君之忠。孰能戡亂。在昔隆漢。姻婭皇家。唯帝念功。爵命屢加。三台五鼎。駙馬奉車。腰佩兩印。綬帶雙緺。何彼穠矣。常棣之華。如珪不玷。似玉無瑕。節之以禮。儉而不奢。篤生我侯。英略備舉。有蓺有才。能文能武。孝以奉親。忠惟衛主。赤眉始結。白波猶侮。執銳破堅。斬馘滅虜。截彼長虵。殲斯猾豎。策賞廟堂。書勳王府。功成弗居。名立不取。𥳑在帝心。酬封祚土。厥土惟何。在溧之滸。初食三千。卒封萬戶。葭菼揭揭。麀鹿麌麌。禾役旆旆。原田膴膴。俯營川陸。魚鹽所聚。蝗飛火滅。還珠去虎。子民輯悅。建茲城宇。大廈耽耽。聽政之所。祠堂石殿。生靈攸處。□春秋兮。祭祠不阻。《景定建康志》。


《與征西桓溫牋》


蔡徐州薨。主簿服斬。王征北薨于京都。王丞相時在喪庭。徐州主簿。以服事諮公。公謂輕重可依蔡侯。時北中郎劉公。薨于淮陰州主簿相承持重。至郄太宰薨。州主簿改服齊衰。中興以來。江南皆從之。公卿以下至邑宰吏。服其君齊衰。則無從服之文。而由來多有從服者。陶大司馬遭兄子喪。府州主簿從服。時卞光祿經過。自說為太傅主簿。太傳喪母。已不從服。此是用晉令也。郄太宰遭姊喪。吏服為疑。郄問譕秀言。不應從服。諸主簿仍便從服。既服君旁親。則服君便應重矣。乃二公之薨。府州主簿服齊衰。《通典》九十九。


《大功降服議》


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。妻體夫尊降。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。妾賤不敢降也。《通典》九十一。


《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議》


記云。不及祖。謂不及竝代。而不相服。略昔親行其事。時人咸不見許。《通典》九十八。


《難孫略大功降服議》


妻為夫之黨。服降夫一等。夫之姑姊妹宜小功。妾服君之黨。得與女君同。豈以貴賤之故。而異之。縱妻之貴。而可以略君乞姑姊妹者。則應妾服。每當與君同也。君之為父母三年。妾何以無其制乎。《通典》九十一。


《追駮步熊議不為前妻父母服》


步熊曰。妻死更娶。為前妻父母服不。荅此皆徒從服耳。所從亡則已。不服也。季祖鍾駮曰。夫婦應屬從也。又夫婦合葬。皆為妻。妻之父母。不得不服也。《通典》九十五。


《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》


案喪服云。為人後者。為其父母持重。于大宗者。降其小宗也。案經傳為人後者。固自降其親也。所以降其親者。已受重于大宗。必為所後之父。服斬故也。制其體例。若受重于大宗。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。則自非輕。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。凡既受命。出為人後。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。服固非禮也。還為其親斬。亦非禮也。均其失。寍居過重。無居過輕。故失恩由義。厭情為禮。是以五服之疏屬。有相為重者矣。天性之父子。有相為輕者矣。屈伸進退。有自來也。今奉義則不為所後之父服。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。二者竝闕。未知其詳。將何所居。且傳敘經意。但為既後。大宗無二斬之道。非不斬之制也。談者不疑為後。而不為所後制服。為非禮。乃為反服親為傷教。斯蓋惑之大者也。若不服所後之父。復抑其反崇本恩。則是凡為後之子。可有不服三年之□也。愚謂為後之子。及所後服重。則宜如禮。降其所生。若不及為所後制服。則宜還為其親服斬衰之義例。即知人心在可通矣。《通典》九十六。


《荅問》


問曰。其兄是嫡長。家有封代弟是庶生。遭所生艱。先以第二兒。後其嫡兄。嫡兄早卒。其兒于家。為是小宗否。荅曰。記云別子為祖。繼別為宗。繼禰為小宗。今此兒乃係數代嫡伯父所承。若是別子。則為大宗。百代不遷者也。所承若是係禰。則為小宗。五代則遷者也。小大之名。係之伯父。此非兒之謂也。《通典》七十三。


《荅訪》


某國中尉虞某。訪太常王冀云。臺贈國王第二郎年在殤。為世子臣。當有服不。冀云。禮無從君服殤之文。夫臣從君而服以其體尊承緒。非繼成人與殤也。苟為代嫡君為之服。則臣以何而不從服乎。若以禮無文者。亦可不服長子之下殤也。《通典》八十二。


《荅劉系之問》


凡不繼大宗而立後。及為後。而不為所後制服。皆非禮也。然據已為後。則不得不後。為後之制。若庶子立後。不繼祖宗。已服無重可傳。亦何居而不服。庶子若先受重承事。則制有疑。謂當與庶祖母同。《通典》九十六。
劉系之問。為庶祖母服。經無其文。不知為有服不。王冀荅曰。庶祖母服。經誠無文。然亦無不服之制。以情例推之。謂自應服。何以言之。禮。妾子父沒。為母伸三年。子既得伸。孫無由獨屈。假令嫡祖在禮。婦人不厭。則無復所屈。案禮唯有祖母文。無嫡庶之別。蓋以明尊尊之義。而人莫敢卑其祖也。禮記云。為慈母後者。為庶母可也。為庶祖母可也。此謂父妾無子。父命子為之後。或子或孫。唯其班第。既受命為後。則服之無嫌。由此言之。妾之無後。而託後于人者。猶為之服。況親子之孫。而可有不服之義邪。制服為允。《通典》九十八。


《三人讚》


運遘屯凶。三孤丞立。離禽嬰鳴。邂逅同集。式穀既熟。和響具翕。肇彼遠歧。泯焉齊入。《初學記》十七。


《朱明張臣尉讚》


詩詠張仲。今也朱明。輶財敦友。衣不表形。寡妻屏穢。棠棣增榮。臣尉邈然。醜類感誠。《初學記》十七。


《議周勰》


拜下之敬。猶違眾從禮。情理之極。不宜以多比為通。《晉書‧韓伯傳》:陳郡周勰為謝安主簿,居喪廢禮,崇尚莊老,脫落名教,伯領中正,不通勰,議。


《為或人荅殷靈符問》


昔亡伯喪未除。而祖母見背。從兄不廢父喪主。而為祖母居廬。郄太尉來弔。不以為非禮也。《通典》九十七。


《辯謙論》


夫尋理辯疑。必先定其名分所存。所存既明。則彼我之趣。可得而詳也。夫謙之為義。存乎隆已者也。以高從卑。以賢同鄙。故謙名生焉。孤寡不穀。人之同惡。而侯王以自稱。降其貴者也。執御報射。眾之所賤。而君子以自目。降其賢者也。與夫山在地中之象。其致豈殊哉。捨此二者。而更求其義。雖南轅求冥。終莫近也。夫有所貴。故有降焉。夫有所美。故有謙焉。譬影響之與形聲。相與而立。道足者。忘貴賤。而一賢愚。體公者。乘理當。而均彼我。降挹之義。于何而生。則謙之為美。固不可以語至足之道。涉乎大方之家矣。然君子之行已。必尚于至當。而必造乎匿善。至理在乎無私。而動之于降已者何。誠由未能一觀于能鄙。則貴賤之情立。非忘懷于彼我。則私已之累存。當其所貴。在我則矜。值其所賢。能之則伐。處貴非矜。而矜已者。常有其貴。言善非伐。而伐善者。驟稱其能。是以知矜貴之傷德者。故宅心于卑素。悟驟稱之虧理者。故情存乎不言。情存乎不言。則善斯匿矣。宅心于卑素。則貴斯降矣。夫所況君子之流。苟理有未盡。情有未夷。存我之理未冥于內。豈不同心于降挹洗之所滯哉。體有而擬無者。聖人之德。有累而存理者。君子之情。雖所滯不同。其于遣之緣。有獘而用。降已之道。由私我而存一也。故懲忿窒欲。著于損象。卑以自牧。實繫謙爻。皆所以存其所不足。拂其所有餘者也。王生之談。以至理無謙。近得之矣。云人有爭心。善不可收假。後物之迹。以逃動者之患。以語聖賢則可。施之于下。斯者豈惟逃患于外。亦所以洗心于內也。《晉書‧韓伯傳》。


《王述碑》


述遷會稽太守。淮海維揚。皇基所託。此蓋關河之重複。泱泱大邦。《文選》沈約《齊安陸王碑文》注又任昉《齊竟陵文宣王行狀》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