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謝歆》




《金昌亭詩敘》


余尋師來。入經吳行。達昌門。忽覩斯亭。傍川帶河。其榜題曰金昌。訪之耆老曰。昔朱買臣仕漢。還為會稽內史。逢其迎吏。遊旅比舍與買臣爭席。買臣出其印綬。群吏慚服自裁。因事建亭。號曰金傷。失其字義耳。《世說‧輕詆篇》注。


《皇后親為皇后服議》


案禮無明文。依準鄭制。齊縗諸婦。誠非五屬。然緣成親。夫屬子道。則妻亦婦道矣。不得不制親屬之服。《通典》八十一。


《荅庾龢問》


庾龢問女子適人。今改葬。兒既服緦。女子當有服不。王翼荅云。喪禮改葬服緦。鄭氏以為臣子妻。以例推之。女子雖降父母。即亦子也。今男女皆緦。于義自通。《通典》一百二。


《上疏訟殷浩》


伏見故中軍將軍揚州刺史殷浩。體德沈粹。識理淹長。風流雅勝。聲蓋當時。再臨神州。萬里肅清。勳績茂著。聖朝欽嘉。遂授分陝。推轂之任。戎旗既建。出鎮壽陽。驅其豺狼。翦其荊棘。收羅向義。廣開屯田。沐雨櫛風。等勤臺僕。仰憑皇威。群醜革面。進軍河洛。修復園陵。不虞之變。中路猖蹶。遂令為山之功。崩于垂成。忠款之志。于是而廢。既受削黜。自擯山海。杜門終身。與世兩絕。可謂克己復禮窮而無怨者也。尋浩所犯。蓋負敗之常科。非即情之永責。論其名德。深誠則如彼。察其補過。罪已則如此。豈可棄而不䘏。使法有餘冤。方今宅兆已成。埏隧已開。懸棺而窆。禮同庶人。存亡有非命之分。九泉無自訴之期。仰感三良。昊天罔極。若使明詔爰發。旌我善人。崇復本官。遠彰幽昧。斯則國家威恩。有兼濟之美。死而可作無負心之恨。《晉書‧殷浩傳》。


《雷電賦》


太極紛綸。元氣澄練。陰陽相薄。為雷為電。擊武乙于河。而誅戮之罰明。震展氏之廟。而隱慝之誅見。是以宣尼。敬威忽變。夫其聲無定響。光不恆照。砰訇輸轉。倏閃藏曜。若乃太陰下淪。少陽初升。蟄蟲將啟。動靈先應。殷殷徐振。不激不憑。林鍾統節。溽暑烟熅。星月不朗。衣裳若焚。爾乃清風前颯。蕩濁流塵。豐隆破響。列缺開雲。當時倦容。廓焉精新。豈直驚安竦寐。乃以畼精悟神。天怒將淩。赤電先發。窺巖四照。映流雙絕。雷電赫以驚衡。山海磕其奔裂。若夫子午相乘。水旱木零。仲冬奮發。伏雷先行。礚礚隆隆。閃閃敻敻。豈隱隱之虛憑。乃違和而傷生。昭王度之失節。見二儀之幽情。至乃辰開日朗。太清無靄。靈眼揚精以麗煥。壯鼓崩天而砰礚。陵雉訇隱以待傾。方地嶪崿其若敗。蒼生非悟而喪魂。龍鬼失據以顛沛。光驚于泉底。聲動于天外。及其灑北斗以誕聖。震昆陽以伐違。降枝鹿以命桀。島雙濆而橫尸。倒驚檜于霄際。摧騰龍于雲湄。烈大地以繞映。惟六合以動威。在靈德而卷舒。謝神豔之難追。《蓺文類聚》二。《初學記》一。《御覽》十三。


《觀濤賦》


臨浙江以北眷。壯滄海之宏流。水無涯而合岸。山孤映而若浮。既藏珍而納景。且激波而揚濤。其中則有珊瑚明月。石帆瑤映。彫鱗采介。特種奇名。崩巒填壑。傾堆漸隅。岑有積螺嶺有懸魚謨茲濤之為體。亦崇廣而宏浚。形無常而參神。斯必來以知信。勢剛淩以周威。質柔弱以協順。《蓺文類聚》九。


《冰賦》


激厲風而貞質。仰和景而融暉。清流離之光徹。邈雲英之巍巍。爾乃連綿絡幕。乍結乍無。翕然靈化。得漸已麤。緗白隨川。方圓隨渠。義剛有折。照壺則虛。託形超象。比朗玄珠。一宗理而常全。經百合而彌切。轉若驚電。照若澄月。積如累空。泮若墮節。臨堅投輕。應變縷裂。瓊碎星流。清練流越。若乃上結薄映。下鏡長泉。靈葩隨流。合馨揚鮮。《蓺文類聚》九。《初學記》七。


《湘中賦》


陽鴛山雞。《御覽》九百十八。


《湘川賦》


其表則有滋澤晨潤。彫霜夜凝。《北堂書鈔》一百五十二。


《箏賦》


其器也。則端方修直。天隆地平。華文素質。爛蔚波成。君子喜其斌麗。知音偉其含清。罄虛中以揚德。正律度而儀形。良工加妙。輕縟璘彬。玄漆緘響。慶雲被身。《蓺文類聚》四十四。《初學記》十六。


《鳳賦》


望太清以抗思。誕儀鳳之逸群。稟鶉火之靈曜。資和氣之煙熅。允雞喙而燕頷頸蛇蜿而龍文。勵歸昌于漢陽。發明□乎聖君。荷義躡正。雞峙鴻前。比翼交揮。五色備宣。與八風而降時雨。音中鍾律。步則規矩。朱冠赫以雙翹。靈質翽其高舉。歷黃冠于招搖陵。帝居之懸圃。《蓺文類聚》九十九。《初學記》三十。


《與殷仲堪牋》


不悟陛下聖恩所加。登之常伯之列。飾之貂璫之暉。《北堂書鈔》五十八。
地名破冢。真破冢而出。行人安穩。布帆無恙。《晉書‧顧愷之傳》:仲堪在荊州,愷之嘗因假還,仲堪特以布帆借之。至破冢,遭風大敗,愷之與仲堪牋。


《虎丘山序》


吳城西北。有虎丘山者。含真藏古。體虛窮玄。隱嶙陵堆之中。望形不出常阜。至乃喦崿。絕于華峰。《蓺文類聚》八。


《嵇康贊序》


南海太守鮑靚通靈士也。東海徐寍師之。寍夜聞靜室有琴聲。怪其妙而問焉。靚曰嵇叔夜。寍曰。嵇臨命東市。何得在茲。靚曰。叔夜迹示終。而實尸解。《文選‧五君詠》注。
王衍


《畫贊》


巖巖清峙。壁立千仞。《晉書‧王衍傳》。


《水贊》


湛湛若凝。開神以質。乘風擅瀾。妙齊得一。《蓺文類聚》八。


《父悅傳》


君以直道。陵遲于世。入見王王。髮無二毛。而君已斑白。問君年。乃曰。卿何偏蚤白。君曰。松柏之姿。經霜猶茂。臣蒲柳之質。望秋先零。受命之異也。王稱善久之。《世說‧言語篇》注。


《祭牙文》


維某年某月日。錄尚書事豫章公裕。敢告黃帝蚩尤五兵之靈。兩儀有政。四海有王。晉命在天。世德重光。烈烈高牙。闐闐伐鼓。白氣經天。𥳑揚神武。《蓺文類聚》六十。《御覽》三百三十九。


《墨麈尾銘》


卑尊有宗。貴賤無始。器以通顯。廢興非已。偉質輭蔚。岑條疏理。體隨手運。散飆清起。通彼玄詠。申我先子。《書鈔》一百三十四。


《白麈尾銘》


蔚蔚秀氣。偉我奇姿。荏蒻輭潤。雲散雪飛。君子運之。探玄理微。因通無遠。廢興。可師。《書鈔》一百三十四。《御覽》七百三。


《枕賦》


制為素枕。聊以偃仰。爾乃六安其形。展轉唯擬。撫引應適。永御君子。《北堂書鈔》一百三十四。
《鷿鵜賦》并序


《鷿鵜賦并序》


余觀鷿鵜之為鳥也。形貌叢蔑。尾翮憔陋。樂水以遊。隨波淪躍。汎然任性而無患也。
惟鷿鵜之小鳥。託川湖以繁育。翩舒翮以和鳴。匪窘惕于籠畜。瀺灂池沼。容與河洲。翔而不掩。集而不留。值汙則止。遇澤則游。淪潭裏以銜魚。躍浪表而相求。萃不擇渠。娛不擇川。隨風騰起。與濤回旋。沈竄則足撥圓波。浮泳則臆排微漣。率性命以閒放。獨遨逸而獲全。《蓺文類聚》九十二。
《蜘蛛賦》并序


《蜘蛛賦并序》


嘯詠蓬廬。敖步丘園。覽蜘蛛之為蟲焉。乘虛運巧。構不假務。欲足性命。蕭然靖逸。良可翫也。
伊蜘蛛之為蟲。縱微性乎天壤。稟妙造于化靈。忽有礙而無相。吐自然之纖緒。先皇羲而結網。馮輕羅以隱顯。應大明之幽朗。《御覽》九百四十八。


《上言宜擇經學最優者一人領博士》


案二漢舊事。博士之職。唯舉明經之士。遷轉各以本資。初無定班。魏及中朝。多以侍中常侍。儒學最優者領之。職雖不同漢氏。盡于儒士取用。其揆一也。今博士八人。愚謂宜依魏氏故事。擇朝臣一人。經學最優者。不繫位之高下。常以領之。每舉太常。共研厥中。其餘七人。自依常銓選。《通典》五十三。


《上言庶母服制》


謹案喪服禮經。庶子為母緦麻三月。傳曰。何以緦麻。以尊者為體。不敢服其私親也。此經傳之明文。聖賢之格言。而自頃開國。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。各肆私情。服其庶母。同之于嫡。此末俗之獘。溺情傷教。縱而不革。則流蕩忘反矣。且夫尊尊親親。雖禮之大本。然厭親于尊。由來尚矣。禮記曰。為父後為出。母無服也者。不祭故也。又禮。天子父母之喪未葬。越紼而祭天地社稷。斯皆崇嚴至敬。不敢以私廢尊也。今身承祖宗之重。而以庶母之私。廢烝嘗之事。五廟闕祀。由一妾之終。求之情禮。失莫大焉。舉世皆然。莫之裁貶。就心不同。而事不敢異。故正禮遂穨。而習非成俗。此國風所以思古。小雅所以悲歎。當今九服漸寍。王化惟新。誠宜崇明禮典。以一風俗。請臺省攷修經典。式明王度。晉書禮志中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。又見《通典》八十二。


《又上言》


去年上。自頃開國公侯。至于卿士庶子。為後者服其庶母。同之于嫡。違禮犯制。宜加裁抑。事上經年。未被告報。未審朝議。以何為疑。若以所陳或謬。則經有文。若以古今不同。則晉有成典。升平四年。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。表求齊衰三年。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。制太功九月。興寍三年。故梁王㻱。又所生母喪。亦求三年。庚子詔書。依太宰故事。同服大功。若謹案周禮。則緦麻三月。若奉晉制。則大功九月。古禮今制。竝無居廬三年之文。而頃年已來。各申私情。更相擬襲。漸已成俗。縱而不禁。則聖典滅矣。夫尊尊親親。立人之本。王化所由。二端而已。故先王設教。務弘。其極。尊郊社之敬。制越紼之禮。嚴宗廟之祀。厭庶子之服。所以經緯人文。化成天下。夫屈家事于王道。厭私恩于祖宗。豈非上行乎下。父行乎子。若尊尊之心。有時而替。宜厭之情。觸事而申。祖宗之敬微。而君臣之禮虧矣。嚴恪微于祖宗。致敬虧于事上。而欲俗安化隆。不亦難乎。區區所惜。實在于斯。職之所司。不敢不言。請臺參詳。《晉書‧禮志》中。十八年胤又上言有司奏詔可。


《修明堂議》


明堂之制。既甚難詳。且樂主于和。禮主于敬。故質文不同。音器亦殊。既茅茨廣廈。不一其制。何必守其形範。而不弘本順時乎。九服咸寍。四野無塵。然後明堂辟雝。可光而脩之。《晉書‧車胤傳》又見《禮志》上。《宋書‧禮志》三。


《朝臣上禮太子議》


百辟卿士。咸與盛禮。展敬拜伏。不須復上。禮唯方伯牧守。不覩大禮。自非酒牢貢羞。無以裁其乃誠。故宜有上禮。亦如元正大慶。方伯莫不上禮。朝臣奉璧而已。《通典》七十:孝武泰元十二年,臺符問:皇太子既拜,朝臣奉賀,應上禮否?國子博士車胤議。


《群臣見皇太子儀服議》


朝臣宜朱衣褠幘拜敬。太子荅拜。案經傳不見其文。故太傅羊祜牋慶太子稱叩頭。此則拜之證。又太寍三年。詔議其典。尚書卞壺。謂宜稽則漢魏。闔朝同拜。其朱衣冠冕。唯施天朝。宜褠幘而已。《通典》七十尚書符又問王公以下見皇太子儀及所制衣服車胤議。


《荅謝琰問》


謝琰問車胤曰。人有妹喪。降服已除。本服未周。可得嫁不。荅曰。禮小功不稅。降在小功者。則稅。是推本情。不計見服也。時人有以此婚嫁者。僕常疑之。孫騰荅。人有卜日除服。便以婚。況降服已除。禮有大斷。此都無疑。《通典》六十。


《荅徐廣問李太后服》


漢代皆服重。且大體已定。此當無服翻革邪。《通典》八十一隆安四年。


《議桓宣武公立廟》


禮。父為士。子為諸侯。祭以諸侯。則宜立親廟四封。君之子則封君高祖。親盡廟毀。封君之孫。則封君曾祖。親盡廟毀。封君之曾孫。則封君之祖。親盡廟毀。封君之玄孫。則封君之父。親盡毀廟。封君玄孫之子則封君。親盡廟宜毀。然以太祖不毀五廟之數。于是始備。至封君玄孫之孫。則毀封君之子。封君玄孫之孫。復毀封君之孫如此隨代迭毀。以至百代。《通典》四十七。


《從母父服適族議》


案禮記。同姓從宗。合宗屬。異姓主名。理際會。從母嫁于絕屬族父。則無服從母之名。謂不宜有服。戢以為理際會者。患班序易位。及嫂叔無名耳矣。服以恩生。班以義斷。雖門外之事義掩恩。至門內之事恩掩義矣。同宗之道。處恩義之閒。故宜資之恩義。今彼此獲中據易位無名。便廢骨之服。實是所疑。既有屬從。鄭玄說。子為母黨之服。案屬從者。自非出母黨。及庶子受重。自于其所生之黨。則所無厭降之文。又記云。六代親屬竭。以鄭說。六代之外親盡。爾雅。族昆弟之子。為親同姓。案從母嫁于無屬名者。即與嫁他姓不異。則宜服從母嫁于他姓之服矣。又嘗見賀公書。稱賀新渝夫人為從姨母。尋所以不主名于際會者。亦是有恩掩義。謂宜服也。《通典》九十五。


《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對》


𥳑文帝崩。鎮軍府。問參佐綱紀服。邵戩荅曰。禮。臣為君服皆斬縗。大夫居廬。士居堊室。又禮。君之喪。諸達官之長杖。先儒以為非。達官謂官長。所自除人在官者也。庶人在官服天子。與畿內之人同齊縗三月。案參佐無除者。宜用此禮。又禮。諸侯之大夫。會見天子者。為天子服繐縗七月。案今綱紀。雖或被徐敕。猶古諸侯之卿。命于天子比耳。會見北面時。無二君之道。宜依繐縗之制。其無除敕。又未嘗會見。則宜無服。《通典》八十一


《喪遇閏議》


喪紀之制。歲數者沒閏。而三年之喪。閏在始末者。用捨之。論時有不同。唯當本乎閏之所繫。可以明折衷。經傳具四時。以編年。一時無事。經書首月。及其有事。隨月而載。初不書閏者。以閏附正月。不應時見也。唯魯文公六年。書閏月不告朔。指見告朔之餘無事也。又文公元年閏三月後。故傳曰。于是閏三月。欲審所附。此明證。設此閏遭喪者。取其周忌。應用來年三月。既合喪期大數。得周忌定日。何休亦以為然。朝論同之。不嫌原其所由。在乎閏附前月。而不屬後故也。始喪在閏。月以附前。祥除遇之。豈得屬後。立閏有定所。而施用有彼此。求久理例。殊不經通。且喪宜從重。不貳之道。祥用遠日。禮之正典。愚謂周忌。故當七月二十八日。大祥應用閏月晦。既得周忌之正。不失遠日之義。禮之遠日。誠非出月遇閏而然。蓋隨時之變耳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喪禮之制。周年沒閏者。議以閏非正月。故略而不數。是以丘明謂之閏三月。公羊則日天無是月。由此言之。閏無定所。隨節而立其名稱。則在上月。是以卒于閏者。則以所附之月為周。至于祥變。理不得異。豈有始喪則附之于前。祥變則別之于後。以例推之。情所未安。且夫禮雖制情。亦復因情制禮。若情因事伸。則古人順而不奪。是以每于祥葬。咸用遠日。斯所以即順物情。因可伸之。故數年則沒閏。喪禮所不嫌。附于前月。春秋之明義。愚謂國祥用閏月晦。既合經傳附前之義。又得遠日伸情之旨。且喪宜從重。古今所同。詳尋理例。謂此為允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中宗肅祖。皆以閏崩。祥除之變。皆用閏之後月。先朝尚耳。閏附七月。用之何疑。荀司徒亦以閏薨。荀家祥亦用閏之後月。諸荀名德。相繼習于禮學。故號為明宗議者引周官左氏。而非公羊穀梁。今案周官左氏傳兩書。自書閏月中事。閏月長三十日。三十日中。何得無事。不明閏月。非附月之理也。議者稱三年之喪。二十五月。還遇閏之年。便二十六月。三年之喪。不應以閏為月。議者稱禮傳終身之哀。忌日之謂。不唯周年子卯之謂。代不用子卯。閏月及大月三十日亡。至于無閏之年。及與小盡。都是無忌。所以古人用子卯也。𥳑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。己未之日。今年己未在閏月十日。時不用子卯。而用二十八日久矣。若己未在他月。今者不能變改閏附。七月己未在閏。今者用閏。益遠日之情也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

《難范甯論喪遇閏》


鄭襲難范甯曰。以閏三月五日死者。當以來年五月祥。何月為怨日。荅曰。謂之閏月者。以餘分之日。閏益月耳。非正月也。非正月。則吉凶大事。皆不可用。故天子不以告朔。而喪者不數。以閏月死。既不數之禮。十三月小祥。二十五月大祥。自然當以來年四月小祥。明年四月大祥也。所謂忌日者。死者之日月耳。今以閏月。來年無閏月。安得有忌日邪。當以後歲閏月五日為忌。是五年再有忌日也。難曰。忌日之感。終身之戚。罔極之恩。不離一日。今須後閏。則三年之忌不亦遠乎。傳稱子卯不樂。謂之疾日。先儒以為甲子乙卯誠如是。自宜以日辰為忌。遇之而感耳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

《喪遇閏議》


案左氏春秋經。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。乙未楚子卒。其閒相去四十二日。是則乙未閏月之日也。經不書閏月。而書十二月。明閏非正宜。附正之文。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。是附前月之證。又禮記曰。喪事先遠日。則祥除應在閏月。《通典》一百孝武寍康二年𥳑文帝崩再周而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。
尋博士所上祥事。是專用吳商議也。商之所言。依公羊何氏注。及禮之遠日也。禮稱三年之喪。十三月而小祥。二十五月而畢。春秋傳曰。三年之喪。其實二十五月。此喪服之大數。周月之正文也。又云。喪以月者數閏。以歲者不數閏。是為有閏則十四月而祥。二十六月而除。不用喪月之常數。所以重周忌之正也。夫練除之節。喪禮之大。終身之哀。忌日之謂。喪中遇閏。禮不可略。周忌之月。不可得而移。故緣情以立制。變文而示義也。至閏在喪表。三年之限已全。周忌之正已得。何故于此而復延月邪。議者。據左氏之閏三月。公羊無是月。穀梁附月餘日以明閏。非月數皆應屬前之證。案推攷分度。隨以置閏。閏月之所在。年中無常。要當有繫以名其所在。三月後謂之閏三月。非三月也。天無是月。非常月也。非無此月。所在無常也。穀梁亦云。積分以成月。經傳之文。先儒舊說。竝不謂閏是餘日。不別月數。而以六十日為一月也。三年之喪。禮之所重。其為節文。不專一制。亡在于閏。喪者之變。祥除之事。無復本月。應有所附。以正所周。閏在三月後。附于三月。喪紀無違。順序有節。合三傳三禮意也。若閏非月數。皆屬于前。功服葬月。何以數之。于葬則數。于祥則否。用捨二義未安也。凶事遠日。言月中之遠耳。若遷一月。當是遠月。豈遠日之義邪。卜葬之遠不出于月。卜祥之遠。而乃包閏。卜同遠異。復非所宜也。案何休云。閏死者數閏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數。大較粗同。但其年無閏。而以乙未為閏之日。攷較經傳。未之詳耳。商採尋便為正義。不亦謬乎。閏在喪中。略而不計。祥除值閏外。而不取重周忌也。閏亡無正。推以附前。喪期不闕。順序不悖。合禮變也。《通典》一百。


《諱議》


朝臣所諱君之母妻。施于小君。非君之所生。所生之諱不上諱。榜非群下所宜諱也。竊謂如此。則不唯奏事太后不應諱而已。恐門號縣名。亦不宜改。頒于天下。而闔朝之臣。陳事不避。悠悠人吏。犯者不問。宮號獨易。餘莫之諱。將于大體有不通邪。父之所諱。子無不諱。君之所諱。臣其不諱乎。施于小君。誠有其文。母以子貴。亦有明義。若以事輕至尊應諱。但奏御太后不諱一朝之事。諱不竝行。復是所疑。《通典》一百四。


《喪遇閏議》


忌不可遷。存終月也。祥不必本月。尚遠日也。謂宜以七月二十八日為忌。閏月晦而祥。《通典》一百。